《通知》明确,本次专项整治面向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以及非法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并实时核查比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全面清理医疗卫生机构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的救护车。
在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方面,《通知》要求,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救护车(尤其是长期停留在外省、外市的救护车)进行监管;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社会的救护车公开查询功能;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涂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知晓车辆所属单位、编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
在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通知》明确,严厉打击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坚决查处救护车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救护车公车私用、违规使用警灯警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
《通知》还提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有序化解供需矛盾,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