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副司长温雪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副司长朱美娜出席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龚宪主持。《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图片来源:工信部官网
新能源汽车报废时应“车电一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介绍,此前相关部门印发的文件定位都是行业规范性文件,在强制约束力上还不足,对废旧动力电池流向的引导和管理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非法拆解等不规范行为。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约束力大幅提升,为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王鹏介绍,《管理办法》坚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
一是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制度,明确报废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带有动力电池,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车辆缺失。需要说明的是,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换电车型等情况,适用于换电等新模式的具体管理办法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
二是全链条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强化对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是全生命周期加强信息溯源管理,建设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副司长温雪峰在发布会上的介绍,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主要开展的工作便包括防止废动力电池流向非法企业或“小作坊”拆解处理。2025年,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七部门印发《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非法拆解处置废机动车、废旧动力电池等为重点,持续向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将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集中整治。
相关专家表示,“车电一体报废”主要是为了防止报废新能源汽车时动力电池被单独拆走出售,可以从根源上杜绝新能源汽车进入报废阶段后出现的问题,包括涉及安全、环保和再生利用的问题。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不再采用“梯次利用”概念
《管理办法》实施之后,2018年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将会同时废止。
王鹏介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平台,采集动力电池编码、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为每一个动力电池包生成唯一、动态的数字身份证,支撑动力电池全链条监督管理。未来还将根据需要进一步拓展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另外,王鹏提到,综合利用是近些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行业,为了进一步加强综合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于综合利用范围、企业从业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新规定,划定了综合利用“红线”。
一是关于调整综合利用范围。在《管理办法》术语定义中,明确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
二是关于细化企业从业条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措施的衔接,明确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是不再采用“梯次利用”概念。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企业将废旧动力电池在检测、分类、拆分、重组等处理的基础上,制造出新的电池产品,应用于其他领域,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梯次利用”电池。目前,市场上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既有符合所应用领域质量标准要求的,也有不符合的,导致一些企业和消费者难以判别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对“梯次利用”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
王鹏介绍,为了消除企业和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认识误区,《管理办法》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自工信部官网 21世纪经济报道)
